香港條例違反牌照等的條款及條件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除第30B條另有規定外, 任何牌照持有人如違反該牌照的 任何條款或 條件, 又或 根據第20條獲豁免受第13條規限的 任何處所擁有人如違反監督就該項豁免而施加的 任 何條款或 條件, 即屬犯罪, 首次定罪, 可處罰款$100000, 第二次或 其後再被定罪, 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6個月, 此外, 如該項罪行屬持續的 罪行, 則可 就法庭已獲得證明並信納該罪行持續的 期間, 另處每天罰款$20000。 (由1987年第23號第12條增補。 由1993年第13號第22條修訂; 由2008年第31號第6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