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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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 SECT 29

與第28條有關的罪行

任何人─

   (a)  故意抗拒、 妨礙或 阻延任何人員行使由或 根據第28條賦予該人員的 任何權力;

   (b)  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任何人員根據第28條妥為作出的 任何規定;

   (c)  在 遵從或 看來是遵從任何該等規定時, 出示他明知在 要項上不正確或 不準確或 他不相信是正確或 準確的
        任何繪圖、 紀錄或 文件; 或

   (d)  就任何根據第28條須提供資料的 事項, 故意或 罔顧後果地提供在 要項上不正確的 資料或 不提供資料,
        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50000。 (由1993年第13號第20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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