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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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 SECT 26N
本分部若干條文適用於已失效的牌照
為施行本分部, 凡指明牌照於緊接有關的 排放年度之後的 年份的 3月31日或 之前已失效, 則第26J、 26K、
26L及26M條須解釋為猶如在 有以下情況下適用: 該 牌照在 其條款及條件的 規限下繼續有效, 直至緊接該排放年度之後的
年份的 3月31日終結時為止。 (第IVB部由2008年第31號第5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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