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 SECT 26K
在特殊事件發生時或在未能取得排放配額時調高獲配限額的數量
(1) 凡在 某排放年度, 有關情況就某指明牌照及某類別指明污染物而存在 , 則為施行第26I條, 監督可應有關的
指明牌照持有人按照該牌照的 條款及 條件而提出的 申請, 在 附表2B訂明的 費用(如適用的 話)已獲繳付後,
調高就該排放年度而適用於該牌照的 該類別污染物的 獲配限額的 數量, 幅度為他認為適當的 數量。
(2) 為施行第(1)款, 如符合以下說明, 有關情況即屬在 某排放年度就某指明牌照及某類別指明污染物而存在
—
(a) (i) 某特殊事件發生, 引致在 該排放年度有該類別污染物從有關的 牌照所涉處所排放; 或
(ii) 在 有准許根據第26M條就任何數量的 排放配額而批給後, 申請人已訂立協議, 以取得該數量的 排放配額或
其任何部分, 但申請人未能根據該協 議取得該數量的 排放配額或 其該部分(視屬何情況而定);
(b) 發生該特殊事件或 未能取得上述排放配額(視屬何情況而定)的 原因, 為並非申請人所能控制者;
(c) (i) 就特殊事件而言, 該事件的 發生是申請人所不能合理地預見的 , 或 如該事件的
發生是申請人所能合理地預見的 , 申請人已 作出一切應盡的 努力, 以防止該事件的 發生; 或
(ii) 就未能取得排放配額一事而言, 申請人已作出一切應盡的 努力, 以避免未能取得排放配額的 情況; 及
(d) 就特殊事件而言, 申請人亦─
(i) 已在 該事件發生後5個工作天內, 將發生該事件一事, 以書面通知監督; 及
(ii) 已自該事件發生起, 迅速地作出一切應盡的 努力, 將因發生該事件而引致的 該類別污染物在
該排放年度從該牌照所涉處所的 排放的 數量, 盡量減 少。
(3) 根據第(1)款就某排放年度提出的 申請, 可於緊接該排放年度之後的 年份的 1月1日起至3月1日止的 期間內提出。
(4) 監督在 收到第(1)款所指的 申請後, 須在 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 盡快(但無論如何須在
收到申請後10個工作天內)將他根據該款作出的 決定,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5) 為施行第(2)款,
“特殊事件”(special event) 指在 有關的 指明牌照中指明為就本條而言屬特殊事件的 任何事件。
(第IVB部由2008年第31號第5條增補)
“特殊事件”(special event)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