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不正確資料等 任何人在 根據本條例提出的 申請中, 作出任何他明知在 要項上不正確的 陳述或 提供任何他明知在 要項上不正確的 詳情或 資料, 或 罔顧後果地作出任何在 要項上不正確的 陳述 或 提供任何在 要項上不正確的 詳情或 資料, 或 明知而從中遺漏任何要項, 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50000。 (由1987年第23號第6條增補。 由1993年第13號第12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