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 SECT 12

防止排出有害或厭惡性排放物

(1) 用作進行任何指明工序的 任何處所的 擁有人, 須採用最好的 切實可行方法, 以防止有害或
厭惡性排放物從該處所排放, 並防止該類排放物直接或 間 接排出於大氣中, 以及使已排出的
該類排放物成為無害和非厭惡性。

(2) 任何人沒有遵從第(1)款的 規定, 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6個月, 此外, 如該項罪行屬持續的 罪行,
則可就法庭已獲得證明 並信納該罪行持續的 期間, 另處每天罰款$20000。 (由1993年第13號第9條修訂)

(3) 凡任何人就某指明工序而被控, 如他證明該指明工序是依照他根據第19(1)條所通知的 方式和按照他根據該條所通知的
詳情及資料而由他進行 的 , 則該人不得根據本條被定罪。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