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311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適用範圍
4. 監督及獲授權人員
4A. 局長須公布認可方法
5. (由1993年第13號第14條廢除)
6. 空氣質素管制區
7. 局長須訂立質素指標
8. 監督須謀求達致質素指標
9. 與空氣污染有關的技術備忘錄
10. 空氣污染消減通知
11. 修訂附表1的權力
12. 防止排出有害或厭惡性排放物
13. 使用處所進行指明工序所需的牌照
14. 牌照的申請
14A. 空氣污染控制計劃
15. 批給或拒絕批給牌照
15A. 牌照持有人須繳付年費
16. 牌照續期
17. 牌照的取消或更改
18. 申請與作出牌照更改
18A. 申請轉讓牌照
18B. 提供不正確資料等
19. 就用作指明工序的現有處所發出通知
20. 某些處所獲得豁免
20A. 根據第19(3)條定罪後豁免終止
20AA. 撤除對某類現有處所的豁免
21. 在某些情況下終止豁免以及牌照的申請
22. 與現有指明工序有關的其他權力
23. 獲豁免的處所─批准改變
24. 就取消或更改牌照作出補償
25. 就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下取消或更改豁免而作出補償
26. 補償的評定
26A. 獲豁免的處所的擁有人須繳付年費
26B. (由1994年第19號第4條廢除)
26C. (由1994年第19號第5條廢除)
26D. (由1994年第19號第6條廢除)
26E. (由1994年第19號第7條廢除)
26F. (由1994年第19號第8條廢除)
26G. 局長就指明牌照分配排放限額
26H. 監督確定獲配限額的數量等
26I. 斷定若干條款及條件是否已獲遵從
26J. 在對上年度的獲配限額有盈餘的情況下調高獲配限額的數量
26K. 在特殊事件發生時或在未能取得排放配額時調高獲配限額的數量
26L. 在取得或轉讓獲配限額之後調高或調低該限額的數量
26M. 在根據認可排放交易計劃取得或轉讓排放配額之後調高或調低獲配限額的數量
26N. 本分部若干條文適用於已失效的牌照
27. 監督可獲取資料
28. 進入與檢查的權力等
29. 與第28條有關的罪行
30. 規定將煙及有關裝置修改等的權力
30A. 違反牌照等的條款及條件
30B. 因超額排放或提供不正確資料等違反指明牌照的條款及條件
31. 何時可提出上訴;及其效果
32. 上訴委員會的組成
33. 上訴委員會司法管轄權的行使
34. 關於上訴委員會的補充條文
35. (由2008年第31號第12條廢除)
36. 可作出案件呈述
37. 工作守則
37A. 技術備忘錄
37B. 向立法會提交技術備忘錄
37C. 技術備忘錄的生效日期
37D. 修訂附表
38. 監督可舉行聆訊
39. 監督須備存登記冊
40. 保障私人資料不向公眾發表
41. 披露因公職而獲取的秘密資料即屬犯罪
42. 對政府及公職人員的保障
43. 規例
44. 本條例對官方適用
45. 環境諮詢委員會
46. 提出告發等的時限
47. 罪行的檢控
47A. 法人團體的董事在某些情況下須負法律責任
48. 在關於排放空氣污染物的法律程序中的免責辯護
49. 本條例條文是增補其他條例
50. 通知的送達
51. 石棉顧問等的註冊紀錄冊
52. 行政管理委員會的委任
53. 行政管理委員會的職能
54. 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及會議
55. 註冊申請
56. 限制名列於某些註冊紀錄冊等
57. 行政管理委員會在註冊方面的職能
58. 註冊
59. 註冊年費
60. 自註冊紀錄冊刪除姓名或名稱
61. 將姓名或名稱重新列入註冊紀錄冊
62. 紀律程序
63. 法律顧問
64. 程序規則
65. 聆訊通知
66. 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研訊結果及建議
67. 監督的命令
68. 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權力
69. 對石棉的調查
70. 石棉調查報告的內容
71. 石棉管理計劃的內容
72. 條件的發出
73. 石棉消減工程的動工通知
74. 註冊石棉顧問的委任及職責
75. 註冊石棉承辦商的委任及職責
76. 註冊石棉化驗所的委任及職責
77. 罪行
78. 免責辯護
79. 石棉消減通知的發出
80. 禁止進口與出售鐵石棉及青石棉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2a
SCHEDULE 2b
SCHEDULE 2c
SCHEDULE 3
SCHEDULE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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