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書的送達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根據本條例須予送達的 通知書, 可用以下方式送達─ (a) 將通知書面交; 或 (b) 將通知書以郵遞方式寄往須予送達的 人的 最後為人所知的 營業、 居住或 其他通訊地址。 (由1999年第3號第15條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