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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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條例 - SECT 19A
以未經核證形式提供資料的摘錄
(1) 在 有人提出要求及繳付訂明文件費後, 局長須在 切實可行的 範圍內,
盡快向該人以未經核證形式提供登記冊內任何資料的 摘錄。
(2) 為施行第(1)款而提供的 資料的 摘錄, 可按照局長認為適當的 形式及方式而予以提供。 (由1999年第3號第14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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