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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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條例 - SECT 17
上訴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任何人如欲根據第3(4A)、 6(4E)或 9(5)條提出上訴─
(a) 如屬根據第3(4A)條提出的 上訴, 可在 局長通知他局長並不信納他並非是在 經營業務的 通知書送達予他起計的
28天內;
(b) 如屬根據第9(5)條提出的 上訴, 可在 局長通知他局長不會根據第9(1)條批給豁免的 通知書送達予他起計的 28天內;
及
(c) 如屬根據第6(4E)條提出的 上訴, 可在 局長要求他申請以另一個不同的 名稱登記的 通知書送達予他起計的 28天內,
(由1999年第 3號第12條增補) 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由1994年第6號第56條代替。 由1999年第3號第12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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