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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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條例 - SECT 16
豁免
(Past version on 01/04/1999).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本條例的 條文不適用於─
(a) 任何屬於公共性質的 慈善、 宗教或 教育機構, 而─
(i) 得自其生意或 業務的 任何利潤, 僅作本身的 慈善、 宗教或 教育用途, 並無在 香港以外地方大量花費; 及
(由1984年第56號第14條修 訂)
(ii) 上述生意或 業務是在 確實貫徹該機構的 明訂宗旨下經營的 , 或 與上述生意或 業務相關的
工作主要是由設立該機構所惠及的 人進行的 ;
(b) (由1975年第88號法律公告廢除; 由1975年第32號第4條廢除)
(c) 以下業務─
(i) 農業, 包括種植供銷售的 蔬果花卉;
(ii) 繁育或 飼養牲畜(包括生產奶品)、 家禽(包括生產蛋類)、 蜜蜂(包括生產蜂蜜)或 魚類(包括甲殼類動物及蠔);
(iii) 漁業︰ 但本段並不適用於根據《 公司條例》 (第32章)在 香港成立為法團的 公司或 《 公司條例》
(第32章)第XI部適用的 公司; (由1976年第95號法律公告增 補; 由1976年第27號第4條增補)
(d)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藉根據第14條訂立的 規例所不時准予豁免的 其他業務。 (由1999年第3號第11條修訂;
由2002年第 106號法律公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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