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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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條例 - SECT 13
視察
(1) 局長可用書面授權任何公職人員出任督察。
(2) 為確定本條例的 條文是否獲得遵從, 商業登記督察及任何根據第(1)款獲委任的 督察,
具有權力於任何合理時間進入其有理由相信正有業務在 該 處經營的 處所, 並在 該處所作出為該目的 而所需的
檢查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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