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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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條例 - SECT 10

由相同的人經營的多項業務

(1) 凡由同一人或 多名相同的 人經營兩項或 多於兩項的 業務時, 以下條文即會生效─

   (a)  (由1992年第79號第6條廢除)

   (b)  (由1984年第56號第9條廢除)

   (c)  該等業務無權根據第9條獲得豁免繳費。

(2) 就本條而言, 兩項或 多於兩項的 業務, 只有在 所有經營每一項該等業務的
人均相同及並無任何一項該等業務是由其他的 人經營的 情況下, 方當作為 由相同的 人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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