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相同的人經營的多項業務 (1) 凡由同一人或 多名相同的 人經營兩項或 多於兩項的 業務時, 以下條文即會生效─ (a) (由1992年第79號第6條廢除) (b) (由1984年第56號第9條廢除) (c) 該等業務無權根據第9條獲得豁免繳費。 (2) 就本條而言, 兩項或 多於兩項的 業務, 只有在 所有經營每一項該等業務的 人均相同及並無任何一項該等業務是由其他的 人經營的 情況下, 方當作為 由相同的 人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