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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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書條例 - SECT 5

撤銷授權書後獲授權人及第三者受到的保障

(1) 凡授權書的 獲授權人在 該授權書已撤銷時依據該授權書行事, 如該人當時不知道該授權書已撤銷,
則無須因該項撤銷而對授權人或 任何其他人負上 任何法律責任。

(2) 凡授權書已撤銷, 而任何人在 不知道該項撤銷的 情況下, 與獲授權人進行交易, 為使該首述的 人受惠,
該兩人之間的 交易仍屬有效, 猶如該授權書 當時仍然存在 一樣。

(3) 凡訂立為授權書的 文書訂明該授權書不可撤銷及作為保證, 除非與獲授權人交易的
人知道該授權書事實上並非作為保證, 否則他有權假定除在 獲授 權人同意下由授權人撤銷外, 該授權書是不可撤銷的
, 據此, 就第(2)款而言, 只有在 該人知道該授權書已藉上述方式撤銷的 情況下, 他才會被視為知道該項撤銷。

(4) 凡購買人的 權益取決於授權書的 獲授權人與另一人之間的 交易是否憑藉第(2)款有效, 如─

   (a)  該另一人與獲授權人之間的 交易是在 該授權書生效之日起計12個月內完成的 ; 或

   (b)  該另一人在 完成購買前或 在 完成購買後3個月內作出法定聲明, 表示他在 關鍵時間不知道該授權書已撤銷,
        則為使購買人受惠, 須推定該另一人在 關鍵時間不知道該授權書已撤銷, 而該項推定是不可推翻的 。

(5) 在 不損害第(3)款的 原則下, 就本條而言, 知道授權書的 撤銷, 包括知道有任何具有撤銷該授權書的 效力的
事件(如授權人去世)發生。

(6) 在 本條中─

 “有值代價”(valuable consideration) 包括婚姻, 但不包括象徵式的 金錢代價; 及

 “購買人”(purchaser) 指─

   (a)  出於真誠並付出有值代價的 購買人;

   (b)  承租人、 承按人或 其他以有值代價取得財產權益的 人; 及

   (c)  有意購買的 購買人。

(7) 授權書不論何時訂立, 本條均適用, 但只限適用於本條例生效日期後作出的 作為及交易。

(8) 在 《 1987年授權書(修訂)條例》 *(1987年第34號)生效日期後任何時間, 根據第(4)(b)款作出的 與授權書有關的 法定聲明,
如在 以下人士面前作出則屬不足夠─

   (a)  在 第(2)款所提述的 交易中代表聲明人或 授權書的 獲授權人行事的 律師;

   (b)  代表或 曾代表任何受該法定聲明影響的 交易其中一方行事的 律師;

   (c)  (a)或 (b)段所述律師的 合夥人、 文員或 僱員; 或

   (d)  (a)或 (b)段所述律師的 合夥人的 另一名合夥人、 文員或 僱員。 (由1987年第34號第2條增補)

(9) 為免生疑問, 現宣布在 《 1987年授權書(修訂)條例》 *(1987年第34號)生效日期前任何時間根據第(4)(b)款作出的 法定聲
明, 不得僅因其在 第(8)款所述的 任何律師、 合夥人、 文員或 僱員面前作出而無效, 或 就其目的 而言不具效力。
(由1987年第34號第2條增補) [比照 1971 c. 27 s. 5 U.K.]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 1987年授權書(修訂)條例》

 ”乃“Powers of Attorney (Amendment) Ordinance 1987” 之譯名。

 “有值代價”(valuable consideration)


“購買人”(purcha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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