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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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書條例 - SECT 4
作為保證的授權書
(1) 凡授權書訂明為不可撤銷及作為以下事項的 保證─
(a) 該授權書的 獲授權人的 所有人權益; 或
(b) 履行須向獲授權人履行的 義務, 只要獲授權人仍享有該權益或 該義務仍未予解除, 該授權書─
(i) 不得在 未經獲授權人同意下由授權人撤銷; 或
(ii) 不得因授權人死亡、 無行為能力或 破產而撤銷, 如授權人為法團, 則不得因法團清盤或 解散而撤銷。
(2) 作為所有人權益保證的 授權書, 可給予有權享有該權益的 人及藉該人而得到該權益所有權的 人。 就該授權書的
各方面而言, 該等人士是該授權書的 妥為委任的 獲授權人, 但不損害該授權書所賦予的 任何委任代替人的 權利。
(3) 授權書不論何時訂立, 本條均適用。 [比照 1971 c.27 s.4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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