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書的簽立 (1) 任何訂立為授權書的 文書須由該授權書的 授權人簽署及蓋印, 或 在 該授權人指示下在 其面前簽署及蓋印。 (2) 凡該等文書在 授權書的 授權人的 指示下在 其面前簽署及蓋印, 須另有兩人在 場為見證人, 該兩人並須在 該文書上核簽。 (3) 本條不損害任何其他條例中或 根據任何其他條例而有效的 任何有關對訂立為授權書的 文書作見證的 規定, 亦不影響關乎法團簽立文書事宜的 規則。 〔 比照 1971 c.27 s.1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