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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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書條例 - SECT 1A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凡某人屬精神上無能力行事或 患有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 事實是對關乎授權書的 目的 屬有關的 ,
如任何人有以下情況, 該人須就該目的 而言被視為精 神上無能力行事或 患有精神上無行為能力─
(a) 該人患有精神紊亂或 屬弱智, 並且─
(i) 不能明白授權書的 效力; 或
(ii) 因其精神紊亂或 弱智而不能作出授予授權書的 決定; 或
(b) 該人不能將其授予授權書的 任何意向或 意願傳達予任何已作出合理努力以期明白他的 其他人。
(2) 就第(1)款而言,
“精神紊亂”(mental disorder) 及“弱智”(mental handicap) 具有《 精神健康條 例》 (第136章)給予該等詞語的
涵義。 (由1997年第18號第2條增補。 由1997年第81號第59條修訂)
“精神紊亂”(mental disorder) 及“弱智”(mental handi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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