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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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典條例 - SECT 4
批准公告的刊登以及接納獲批准的藥典文本為證據
任何根據第2條給予的 批准及其任何修訂的 公告, 須在 憲報刊登, 而已獲發出該批准公告的 藥典或 其任何修訂的
文本(該文本為看來是由該公告中指名的 承印人印製的 文 本), 須收取為該藥典或 修訂(視屬何情況而定)的 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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