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藥典條例 - SECT 3
以獲批准的藥典取代以往的藥典
根據第2條批准採用的 藥典, 就所有目的 而言, 須當作已取代香港所有其他藥典; 而與任何該等後述藥典有關的
成文法則或 慣例, 在 根據第2條批准採用某藥典後, 須當作 是與已獲批准的 該藥典及其任何修訂有關的 成文法則或
慣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