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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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典條例 - SECT 2
批准藥典的權利歸屬醫務委員會
根據《 醫生註冊條例》 (第161章)第3條設立的 香港醫務委員會享有批准在 香港採用某藥典的 專有權利,
該藥典載錄內科、 外科或 產科所用藥物、 製劑、 材料及物品的 說明及標準, 以及與上述藥物、 製劑、
材料及物品有關的 紀錄及其他事宜, 此外, 香港醫務委員會並享有批准採用對該藥典所作的 任何修訂的 專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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