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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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增加)條例 - SECT 4
特准增加額
(Past version on 01/04/2007).
(Past version on 01/04/2006).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就本條例生效日期當日或 之後開始的 任何期間, 本條例適用的 基本退休金須按照附表2內就個別情況而適用的
部分作出增加。 (由 1987年第36號第38條修訂)
(1A) 就1993年4月1日當日或 之後開始的 任何期間, 本條例適用的 基本退休金(包括任何經調整退休金)須按行政長官在
薪金(即退休金所根據 的 薪金)有效期間之後不時根據第(1B)款宣布的 百分率(即“增加百分率”)作出增加或
再作增加(視屬何情況而定)。 (由1993年第3號第58條增補。 由1999年第63號第3條修訂)
(1B) 在 1992年之後的 任何一年(即“隨後一年”), 如由上一年4月1日開始至隨後一年3月31日止的 12個月內, 平均每月的
甲類消費物價 指數超過緊接在 此期間之前12個月的 平均每月甲類消費物價指數, 而這超出的
數額如以百分率表示是超過0.1%者, 則為施行第(1A)款, 行政長官須宣布一個相等 於上述以百分率表示的 超出數額的
增加百分率。 (由1993年第3號第58條增補。 由1999年第63號第3條修訂)
(1C) 根據第(1B)款作出的 宣布, 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藉憲報*公告作出, 並且須於該公告所指明的 日期起生效,
而該日期不得遲於該公告的 日期。 (由1993年第3號第58條增補)
(2) 第(1)及(1A)款適用於屬根據《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99章)或 《 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 (第401章)所指延付退休金的
基本 退休金, 而適用的 生效日期為自批予延付退休金之日起; 第(1)及(1A)款, 亦適用於根據《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99章)或 《 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 (第401章)所指延付退休金的 經折算的 退休酬金, 而適用的
方式為就批予延付退休金之日至支付經折算的 退休酬金之日的 期間而言, 一如適用於基本退休金一樣。
(由1987年第36號第38條增補。 由1988年第85號第54條修訂; 由1993年第3號第58條修訂; 由1997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
1997年第219號法律公告修訂)
(3) 第(1)及(1A)款適用於屬根據《 退休金規例》 (第89章, 附屬法例A)第31條, 或 根據《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99章)第15條,
或 根據《 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 (第401章)第15條, 所批予的 額外退休金的 基本退休金。
(由1987年第36號第38條增補。 由1988年第 85號第54條修訂; 由1993年第3號第58條修訂; 由1997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7年第219號法律公告修訂)
(4) 凡人員根據《 退休金條例》 (第89章)第6(2)條獲批予退休金, 且根據《 退休金規例》 (第89章,
附屬法例A)第23條選擇收取酬金 (以代替其部分退休金), 則就批予退休金之日起至下列日期止的 一段期間而言─
(a) 緊接該人員可在 符合本條例的 條文下預期獲支付退休金的 日期(假定該人員於此日期之前並未去世,
而該退休金會由此日期起及此後支付)的 前一 天; 或
(b) 如該人員於該日期之前去世, 則為該去世日期, 第(1)及(1A)款適用於該酬金, 而適用的 方式為就該段期間而言,
一如適用於此兩款所述及的 基本退休金一樣。 (由1987年第36號第38條增補。 由 1993年第3號第58條修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請參閱1993年第147號法律公告、 1994年第277號法律公告、 1995年第170號法律公告、 1996年第182號法律公告、
1997年第223號法律公告、 1998年第221號法律公告、 1999年第133號法律公告、 2005年第87號法律公告、 2006年第132號法律公告、
2007年第116號法律公告及2008年第160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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