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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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增加)條例 - SECT 2
釋義
在 本條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附表人員”(Scheduled officer) 一詞的 涵義, 具有《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99章)第2條給予該詞的 同樣涵義; (由1987年第36 號第38條增補。 由1997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
“非設定職位”(non-established office) 指並非設定職位的 職位; (由1987年第36號第38條增補)
“特准增加額”(authorized increase)
指根據第4條准許在 基本退休金上作出的 增加額;
“基本退休金”(basic pension) 指根據附表1所指明條例,
以定期付款方式支付的 任何退休金或 其他津貼的 全年款額; 凡此等退休金或 津貼部分經已折 算,
則指經折算而致扣減的 退休金或 津貼的 全年款額;
“設定職位”(established office) 一詞的 涵義, 就擔任設定職位的
人而言─
(a) 如《 退休金條例》 (第89章)適用於擔任該職位的 人, 則具有該條例第2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b) 如《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99章)或 《 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 (第401章)適用, 則具有《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99章)第2條給 予該詞的 涵義; (由1988年第85號第52條代替。 由1997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7年第219號法律公告修訂)
“經調整退休金”(adjusted pension) 指基本退休金加上任何特准增加額;
“薪金”(salary)─
(a) 就曾擔任設定職位的 人而言, 指該人所取得的 屬《 退休金條例》 (第89章)第2條、 《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99章)第2條或 《 退休金利益 (司法人員)條例》 (第401章)第2條所界定的 可供計算退休金的 薪酬,
且不論以上那一條條例適用於擔任該設定職位的 人; (由1988年第85號第52條修 訂; 由1997年第20號第20條修訂;
由1997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7年第219號法律公告修訂)
(b) 就曾擔任非設定職位的 人而言, 如《 退休金規例》 (第89章, 附屬法例)適用於該人, 指該人所取得的
屬該規例第25條所界定的 薪金, 或 如 《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99章)適用於該人, 則指該人所取得的
屬該條例第2條所界定的 可供計算退休金的 薪酬; 及 (由1987年第36號第38條代替。 由 1997年第20號第20條修訂;
由1997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
(c) 就第3(1)(bb)條提述的 人而言, 指根據《 輔助隊薪酬及津貼條例》 (第254章)第8(2)條釐定的 其月薪額。 (由1997年
第20號第20條增補)
“附表人員”(Scheduled officer)
“非設定職位”(non-established office)
“特准增加額”(authorized increase)
“基本退休金”(basic pension)
“設定職位”(established office)
“經調整退休金”(adjusted pension)
“薪金”(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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