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增加)條例 - 第305章 退休金(增加)條例 - LONG TITLE 詳題 VerDate:30/06/1997 本條例旨在授權批予退休金增加額。 [1975年11月21日] (本為1975年第75號) 退休金(增加)條例 - SECT 1 簡稱 VerDate:30/06/1997 本條例可引稱為《退休金(增加)條例》。 退休金(增加)條例 - SECT 2 釋義 VerDate:30/06/1997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附表人員”(Scheduled officer) 一詞的涵義,具有《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2條給予該詞的同樣涵義; (由1987年第36 號第38條增補。由1997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 “非設定職位”(non-established office) 指並非設定職位的職位; (由1987年第36號第38條增補) “特准增加額”(authorized increase) 指根據第4條准許在基本退休金上作出的增加額; “基本退休金”(basic pension) 指根據附表1所指明條例,以定期付款方式支付的任何退休金或其他津貼的全年款額;凡此等退休金或津貼部分經已折 算,則指經折算而致扣減的退休金或津貼的全年款額; “設定職位”(established office) 一詞的涵義,就擔任設定職位的人而言─ (a) 如《退休金條例》(第89章)適用於擔任該職位的人,則具有該條例第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b) 如《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適用,則具有《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2條給 予該詞的涵義; (由1988年第85號第52條代替。由1997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7年第219號法律公告修訂) “經調整退休金”(adjusted pension) 指基本退休金加上任何特准增加額; “薪金”(salary)─ (a) 就曾擔任設定職位的人而言,指該人所取得的屬《退休金條例》(第89章)第2條、《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2條或《退休金利益 (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第2條所界定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且不論以上那一條條例適用於擔任該設定職位的人; (由1988年第85號第52條修 訂;由1997年第20號第20條修訂;由1997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7年第219號法律公告修訂) (b) 就曾擔任非設定職位的人而言,如《退休金規例》(第89章,附屬法例)適用於該人,指該人所取得的屬該規例第25條所界定的薪金,或如 《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適用於該人,則指該人所取得的屬該條例第2條所界定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及 (由1987年第36號第38條代替。由 1997年第20號第20條修訂;由1997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 (c) 就第3(1)(bb)條提述的人而言,指根據《輔助隊薪酬及津貼條例》(第254章)第8(2)條釐定的其月薪額。 (由1997年 第20號第20條增補) “附表人員”(Scheduled officer) “非設定職位”(non-established office) “特准增加額”(authorized increase) “基本退休金”(basic pension) “設定職位”(established office) “經調整退休金”(adjusted pension) “薪金”(salary) 退休金(增加)條例 - SECT 3 本條例的適用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3號第3條 (1) 本條例適用於基本退休金,而此項基本退休金乃─ (a) 根據《退休金條例》(第89章),《1932年警隊條例》@(1932年第37號)或《1954年警務人員(特別情況)退休金條例》 #(1954年第21號)應支付予年齡不少於55歲的人者; (由1987年第36號第38條代替) (aa) 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應支付予下列的人者─ (由1997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 (i) 曾經是該條例所指的在職人員而目前年齡不少於55歲的人; (ii) 於1987年7月1日當日或之後受聘或再度受聘任職於政府(但並非作為附表人員)而目前年齡不少於60歲的人; (iii) 曾經是附表人員並於1987年7月1日當日或之後受聘或再度受聘任職於政府,而目前年齡不少於60歲,或目前已年屆根據該條例第 10(3)條所作命令訂明的適用於該人員的退休年齡的人,以上兩年齡以較小者為準;或 (iv) 根據該條例獲批予延付退休金的人; (由1987年第36號第38條增補) (ab) 根據《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應支付予下列的人者─ (由1997年第219號法律公告修訂) (i) 於1987年7月之前受聘為司法人員和已年屆55歲的人;及 (ii) 於1987年7月1日當日或之後受聘為司法人員和已年屆60歲的人; (由1988年第85號第53條增補) (b) 應支付予以下條文所指的人者︰《退休金條例》(第89章)第6(1)(e)條或《退休金規例》(第89章,附屬法例A)第26(4)( c)條,或《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11(1)(h)條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第7(1)(h)條; (由1987年第 36號第38條修訂;由1988年第85號第53條修訂;由1997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7年第219號法律公告修訂) (ba) 應支付予以下條文所指的人者︰《退休金規例》(第89章,附屬法例A)第31(1)條、《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14條或《退 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第14條; (由1993年第4號第27條增補。由1997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7年第219號法律 公告修訂) (bb) 應支付予《輔助隊薪酬及津貼(撫恤金)規例》(第254章,附屬法例I)所指的人者; (由1997年第20號第21條增補) (c) 應支付予行政長官信納為喪失擔任全職工作能力的人者; (由1999年第63號第3條修訂) (d) 應支付予憑藉其已故配偶的服務而得獲付款的人者;或 (由1993年第3第57條代替) (e) 憑藉已故人員的服務而應就子女作出支付者。 (由1983年第58號代替;由1980年6月27日起生效) (2) 至於就並非全屬任職於政府的服務而應支付的基本退休金,特准增加額只適用於該基本退休金中政府就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所應支付的基本退休金部 分。 (由1987年第36號第38條修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1932年警隊條例》”乃“Police Force Ordinance 1932”之譯名。 # “《1954年警務人員(特別情況)退休金條例》”乃“Police Officers (Special Cases) Pensions Ordinance 1954”之譯名。 退休金(增加)條例 - SECT 3 本條例的適用 VerDate:30/06/1997 (1) 本條例適用於基本退休金,而此項基本退休金乃─ (a) 根據《退休金條例》(第89章),《1932年警隊條例》@(1932年第37號)或《1954年警務人員(特別情況)退休金條例》 #(1954年第21號)應支付予年齡不少於55歲的人者; (由1987年第36號第38條代替) (aa) 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應支付予下列的人者─ (由1997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 (i) 曾經是該條例所指的在職人員而目前年齡不少於55歲的人; (ii) 於1987年7月1日當日或之後受聘或再度受聘任職於政府(但並非作為附表人員)而目前年齡不少於60歲的人; (iii) 曾經是附表人員並於1987年7月1日當日或之後受聘或再度受聘任職於政府,而目前年齡不少於60歲,或目前已年屆根據該條例第 10(3)條所作命令訂明的適用於該人員的退休年齡的人,以上兩年齡以較小者為準;或 (iv) 根據該條例獲批予延付退休金的人; (由1987年第36號第38條增補) (ab) 根據《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應支付予下列的人者─ (由1997年第219號法律公告修訂) (i) 於1987年7月之前受聘為司法人員和已年屆55歲的人;及 (ii) 於1987年7月1日當日或之後受聘為司法人員和已年屆60歲的人; (由1988年第85號第53條增補) (b) 應支付予以下條文所指的人者︰《退休金條例》(第89章)第6(1)(e)條或《退休金規例》(第89章,附屬法例)第26(4)(c )條,或《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11(1)(h)條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第7(1)(h)條; (由1987年第36 號第38條修訂;由1988年第85號第53條修訂;由1997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7年第219號法律公告修訂) (ba) 應支付予以下條文所指的人者︰《退休金規例》(第89章,附屬法例)第31(1)條、《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14條或《退休 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第14條; (由1993年第4號第27條增補。由1997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7年第219號法律公 告修訂) (bb) 應支付予《輔助隊薪酬及津貼(撫恤金)規例》(第254章,附屬法例)所指的人者; (由1997年第20號第21條增補) (c) 應支付予總督信納為喪失擔任全職工作能力的人者; (d) 應支付予憑藉其已故配偶的服務而得獲付款的人者;或 (由1993年第3第57條代替) (e) 憑藉已故人員的服務而應就子女作出支付者。 (由1983年第58號代替;由1980年6月27日起生效) (2) 至於就並非全屬任職於政府的服務而應支付的基本退休金,特准增加額只適用於該基本退休金中政府就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所應支付的基本退休金部 分。 (由1987年第36號第38條修訂) --------------------------------------------------------------------------- ------------------------- @ “《1932年警隊條例》”乃“Police Force Ordinance 1932”之譯名。 # “《1954年警務人員(特別情況)退休金條例》”乃“Police Officers (Special Cases) Pensions Ordinance 1954”之譯名。 退休金(增加)條例 - SECT 4 特准增加額 VerDate:01/04/2008 (1) 就本條例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期間,本條例適用的基本退休金須按照附表2內就個別情況而適用的部分作出增加。 (由 1987年第36號第38條修訂) (1A) 就1993年4月1日當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期間,本條例適用的基本退休金(包括任何經調整退休金)須按行政長官在薪金(即退休金所根據 的薪金)有效期間之後不時根據第(1B)款宣布的百分率(即“增加百分率”)作出增加或再作增加(視屬何情況而定)。 (由1993年第3號第58條增補。 由1999年第63號第3條修訂) (1B) 在1992年之後的任何一年(即“隨後一年”),如由上一年4月1日開始至隨後一年3月31日止的12個月內,平均每月的甲類消費物價 指數超過緊接在此期間之前12個月的平均每月甲類消費物價指數,而這超出的數額如以百分率表示是超過0.1%者,則為施行第(1A)款,行政長官須宣布一個相等 於上述以百分率表示的超出數額的增加百分率。 (由1993年第3號第58條增補。由1999年第63號第3條修訂) (1C) 根據第(1B)款作出的宣布,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藉憲報*公告作出,並且須於該公告所指明的日期起生效,而該日期不得遲於該公告的 日期。 (由1993年第3號第58條增補) (2) 第(1)及(1A)款適用於屬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所指延付退休金的基本 退休金,而適用的生效日期為自批予延付退休金之日起;第(1)及(1A)款,亦適用於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 (第401章)所指延付退休金的經折算的退休酬金,而適用的方式為就批予延付退休金之日至支付經折算的退休酬金之日的期間而言,一如適用於基本退休金一樣。 (由1987年第36號第38條增補。由1988年第85號第54條修訂;由1993年第3號第58條修訂;由1997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 1997年第219號法律公告修訂) (3) 第(1)及(1A)款適用於屬根據《退休金規例》(第89章,附屬法例A)第31條,或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15條,或 根據《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第15條,所批予的額外退休金的基本退休金。 (由1987年第36號第38條增補。由1988年第 85號第54條修訂;由1993年第3號第58條修訂;由1997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7年第219號法律公告修訂) (4) 凡人員根據《退休金條例》(第89章)第6(2)條獲批予退休金,且根據《退休金規例》(第89章,附屬法例A)第23條選擇收取酬金 (以代替其部分退休金),則就批予退休金之日起至下列日期止的一段期間而言─ (a) 緊接該人員可在符合本條例的條文下預期獲支付退休金的日期(假定該人員於此日期之前並未去世,而該退休金會由此日期起及此後支付)的前一 天;或 (b) 如該人員於該日期之前去世,則為該去世日期, 第(1)及(1A)款適用於該酬金,而適用的方式為就該段期間而言,一如適用於此兩款所述及的基本退休金一樣。 (由1987年第36號第38條增補。由 1993年第3號第58條修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請參閱1993年第147號法律公告、1994年第277號法律公告、1995年第170號法律公告、1996年第182號法律公告、 1997年第22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21號法律公告、1999年第133號法律公告、2005年第87號法律公告、2006年第132號法律公告、 2007年第116號法律公告及2008年第160號法律公告。 退休金(增加)條例 - SECT 4 特准增加額 VerDate:01/04/2007 (1) 就本條例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期間,本條例適用的基本退休金須按照附表2內就個別情況而適用的部分作出增加。 (由 1987年第36號第38條修訂) (1A) 就1993年4月1日當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期間,本條例適用的基本退休金(包括任何經調整退休金)須按行政長官在薪金(即退休金所根據 的薪金)有效期間之後不時根據第(1B)款宣布的百分率(即“增加百分率”)作出增加或再作增加(視屬何情況而定)。 (由1993年第3號第58條增補。 由1999年第63號第3條修訂) (1B) 在1992年之後的任何一年(即“隨後一年”),如由上一年4月1日開始至隨後一年3月31日止的12個月內,平均每月的甲類消費物價 指數超過緊接在此期間之前12個月的平均每月甲類消費物價指數,而這超出的數額如以百分率表示是超過0.1%者,則為施行第(1A)款,行政長官須宣布一個相等 於上述以百分率表示的超出數額的增加百分率。 (由1993年第3號第58條增補。由1999年第63號第3條修訂) (1C) 根據第(1B)款作出的宣布,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藉憲報*公告作出,並且須於該公告所指明的日期起生效,而該日期不得遲於該公告的 日期。 (由1993年第3號第58條增補) (2) 第(1)及(1A)款適用於屬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所指延付退休金的基本 退休金,而適用的生效日期為自批予延付退休金之日起;第(1)及(1A)款,亦適用於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 (第401章)所指延付退休金的經折算的退休酬金,而適用的方式為就批予延付退休金之日至支付經折算的退休酬金之日的期間而言,一如適用於基本退休金一樣。 (由1987年第36號第38條增補。由1988年第85號第54條修訂;由1993年第3號第58條修訂;由1997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 1997年第219號法律公告修訂) (3) 第(1)及(1A)款適用於屬根據《退休金規例》(第89章,附屬法例A)第31條,或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15條,或 根據《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第15條,所批予的額外退休金的基本退休金。 (由1987年第36號第38條增補。由1988年第 85號第54條修訂;由1993年第3號第58條修訂;由1997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7年第219號法律公告修訂) (4) 凡人員根據《退休金條例》(第89章)第6(2)條獲批予退休金,且根據《退休金規例》(第89章,附屬法例A)第23條選擇收取酬金 (以代替其部分退休金),則就批予退休金之日起至下列日期止的一段期間而言─ (a) 緊接該人員可在符合本條例的條文下預期獲支付退休金的日期(假定該人員於此日期之前並未去世,而該退休金會由此日期起及此後支付)的前一 天;或 (b) 如該人員於該日期之前去世,則為該去世日期, 第(1)及(1A)款適用於該酬金,而適用的方式為就該段期間而言,一如適用於此兩款所述及的基本退休金一樣。 (由1987年第36號第38條增補。由 1993年第3號第58條修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請參閱1993年第147號法律公告、1994年第277號法律公告、1995年第170號法律公告、1996年第182號法律公告、 1997年第22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21號法律公告、1999年第133號法律公告、2005年第87號法律公告、2006年第132號法律公告及 2007年第116號法律公告。 退休金(增加)條例 - SECT 4 特准增加額 VerDate:01/04/2006 (1) 就本條例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期間,本條例適用的基本退休金須按照附表2內就個別情況而適用的部分作出增加。 (由 1987年第36號第38條修訂) (1A) 就1993年4月1日當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期間,本條例適用的基本退休金(包括任何經調整退休金)須按行政長官在薪金(即退休金所根據 的薪金)有效期間之後不時根據第(1B)款宣布的百分率(即“增加百分率”)作出增加或再作增加(視屬何情況而定)。 (由1993年第3號第58條增補。 由1999年第63號第3條修訂) (1B) 在1992年之後的任何一年(即“隨後一年”),如由上一年4月1日開始至隨後一年3月31日止的12個月內,平均每月的甲類消費物價 指數超過緊接在此期間之前12個月的平均每月甲類消費物價指數,而這超出的數額如以百分率表示是超過0.1%者,則為施行第(1A)款,行政長官須宣布一個相等 於上述以百分率表示的超出數額的增加百分率。 (由1993年第3號第58條增補。由1999年第63號第3條修訂) (1C) 根據第(1B)款作出的宣布,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藉憲報*公告作出,並且須於該公告所指明的日期起生效,而該日期不得遲於該公告的 日期。 (由1993年第3號第58條增補) (2) 第(1)及(1A)款適用於屬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所指延付退休金的基本 退休金,而適用的生效日期為自批予延付退休金之日起;第(1)及(1A)款,亦適用於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 (第401章)所指延付退休金的經折算的退休酬金,而適用的方式為就批予延付退休金之日至支付經折算的退休酬金之日的期間而言,一如適用於基本退休金一樣。 (由1987年第36號第38條增補。由1988年第85號第54條修訂;由1993年第3號第58條修訂;由1997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 1997年第219號法律公告修訂) (3) 第(1)及(1A)款適用於屬根據《退休金規例》(第89章,附屬法例A)第31條,或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15條,或 根據《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第15條,所批予的額外退休金的基本退休金。 (由1987年第36號第38條增補。由1988年第 85號第54條修訂;由1993年第3號第58條修訂;由1997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7年第219號法律公告修訂) (4) 凡人員根據《退休金條例》(第89章)第6(2)條獲批予退休金,且根據《退休金規例》(第89章,附屬法例A)第23條選擇收取酬金 (以代替其部分退休金),則就批予退休金之日起至下列日期止的一段期間而言─ (a) 緊接該人員可在符合本條例的條文下預期獲支付退休金的日期(假定該人員於此日期之前並未去世,而該退休金會由此日期起及此後支付)的前一 天;或 (b) 如該人員於該日期之前去世,則為該去世日期, 第(1)及(1A)款適用於該酬金,而適用的方式為就該段期間而言,一如適用於此兩款所述及的基本退休金一樣。 (由1987年第36號第38條增補。由 1993年第3號第58條修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請參閱1993年第147號法律公告、1994年第277號法律公告、1995年第170號法律公告、1996年第182號法律公告、 1997年第22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21號法律公告、1999年第133號法律公告、2005年第87號法律公告及2006年第132號法律公告。 退休金(增加)條例 - SECT 4 特准增加額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3號第3條 (1) 就本條例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期間,本條例適用的基本退休金須按照附表2內就個別情況而適用的部分作出增加。 (由 1987年第36號第38條修訂) (1A) 就1993年4月1日當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期間,本條例適用的基本退休金(包括任何經調整退休金)須按行政長官在薪金(即退休金所根據的薪金)有效期 間之後不時根據第(1B)款宣布的百分率(即“增加百分率”)作出增加或再作增加(視屬何情況而定)。 (由1993年第3號第58條增補。由1999年第 63號第3條修訂) (1B) 在1992年之後的任何一年(即“隨後一年”),如由上一年4月1日開始至隨後一年3月31日止的12個月內,平均每月的甲類消費物價指數超過緊接在 此期間之前12個月的平均每月甲類消費物價指數,而這超出的數額如以百分率表示是超過0.1%者,則為施行第(1A)款,行政長官須宣布一個相等於上述以百分率 表示的超出數額的增加百分率。 (由1993年第3號第58條增補。由1999年第63號第3條修訂) (1C) 根據第(1B)款作出的宣布,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藉憲報*公告作出,並且須於該公告所指明的日期起生效,而該日期不得遲於該公告的日期。 (由1993年第3號第58條增補) (2) 第(1)及(1A)款適用於屬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所指延付退休金的基本 退休金,而適用的生效日期為自批予延付退休金之日起;第(1)及(1A)款,亦適用於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 (第401章)所指延付退休金的經折算的退休酬金,而適用的方式為就批予延付退休金之日至支付經折算的退休酬金之日的期間而言,一如適用於基本退休金一樣。 (由1987年第36號第38條增補。由1988年第85號第54條修訂;由1993年第3號第58條修訂;由1997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 1997年第219號法律公告修訂) (3) 第(1)及(1A)款適用於屬根據《退休金規例》(第89章,附屬法例A)第31條,或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15條,或 根據《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第15條,所批予的額外退休金的基本退休金。 (由1987年第36號第38條增補。由1988年第 85號第54條修訂;由1993年第3號第58條修訂;由1997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7年第219號法律公告修訂) (4) 凡人員根據《退休金條例》(第89章)第6(2)條獲批予退休金,且根據《退休金規例》(第89章,附屬法例A)第23條選擇收取酬金 (以代替其部分退休金),則就批予退休金之日起至下列日期止的一段期間而言─ (a) 緊接該人員可在符合本條例的條文下預期獲支付退休金的日期(假定該人員於此日期之前並未去世,而該退休金會由此日期起及此後支付)的前一 天;或 (b) 如該人員於該日期之前去世,則為該去世日期, 第(1)及(1A)款適用於該酬金,而適用的方式為就該段期間而言,一如適用於此兩款所述及的基本退休金一樣。 (由1987年第36號第38條增補。由 1993年第3號第58條修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請參閱1993年第147號法律公告、1994年第277號法律公告、1995年第170號法律公告、1996年第182號法律公告、 1997年第22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21號法律公告、1999年第133號法律公告及2005年第87號法律公告。 退休金(增加)條例 - SECT 4 特准增加額 VerDate:30/06/1997 (1) 就本條例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期間,本條例適用的基本退休金須按照附表2內就個別情況而適用的部分作出增加。 (由1987 年第36號第38條修訂) (1A) 就1993年4月1日當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期間,本條例適用的基本退休金(包括任何經調整退休金)須按總督在薪金(即退休金所根據的薪金)有效期間之 後不時根據第(1B)款宣布的百分率(即“增加百分率”)作出增加或再作增加(視屬何情況而定)。 (由1993年第3號第58條增補) (1B) 在1992年之後的任何一年(即“隨後一年”),如由上一年4月1日開始至隨後一年3月31日止的12個月內,平均每月的甲類消費物價指數超過緊接在 此期間之前12個月的平均每月甲類消費物價指數,而這超出的數額如以百分率表示是超過0.1%者,則為施行第(1A)款,總督須宣布一個相等於上述以百分率表示 的超出數額的增加百分率。 (由1993年第3號第58條增補) (1C) 根據第(1B)款作出的宣布,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藉憲報公告作出,並且須於該公告所指明的日期起生效,而該日期不得遲於該公告的日期。 (由 1993年第3號第58條增補) (2) 第(1)及(1A)款適用於屬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所指延付退休金的基本 退休金,而適用的生效日期為自批予延付退休金之日起;第(1)及(1A)款,亦適用於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 (第401章)所指延付退休金的經折算的退休酬金,而適用的方式為就批予延付退休金之日至支付經折算的退休酬金之日的期間而言,一如適用於基本退休金一樣。 (由1987年第36號第38條增補。由1988年第85號第54條修訂;由1993年第3號第58條修訂;由1997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 1997年第219號法律公告修訂) (3) 第(1)及(1A)款適用於屬根據《退休金規例》(第89章,附屬法例)第31條,或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15條,或根 據《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第15條,所批予的額外退休金的基本退休金。 (由1987年第36號第38條增補。由1988年第85號 第54條修訂;由1993年第3號第58條修訂;由1997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7年第219號法律公告修訂) (4) 凡人員根據《退休金條例》(第89章)第6(2)條獲批予退休金,且根據《退休金規例》(第89章,附屬法例)第23條選擇收取酬金 (以代替其部分退休金),則就批予退休金之日起至下列日期止的一段期間而言─ (a) 緊接該人員可在符合本條例的條文下預期獲支付退休金的日期(假定該人員於此日期之前並未去世,而該退休金會由此日期起及此後支付)的前一 天;或 (b) 如該人員於該日期之前去世,則為該去世日期, 第(1)及(1A)款適用於該酬金,而適用的方式為就該段期間而言,一如適用於此兩款所述及的基本退休金一樣。 (由1987年第36號第38條增補。由 1993年第3號第58條修訂) 退休金(增加)條例 - SECT 5 為某些目的可無須理會特准增加額 VerDate:30/06/1997 為施行《退休金條例》(第89章)第9條(該條第(4)款除外)、《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21條(該條第(2)款除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 條例》(第401章)第22條(該條第(2)款除外),或施行《孤寡撫恤金條例》(第94章)第8或10條,特准增加額的款額不得計算在內。 (由1976年第85號第2條代替。由1987年第36號第38條修訂;由1988年第85號第55條修訂;由1993年第4號第28條修訂;由1997年第 19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7年第219號法律公告修訂) 退休金(增加)條例 - SECT 6 特准增加額由政府 一般收入支付 VerDate:30/06/1997 特准增加額的費用,須由政府一般收入撥出及支付。 (由1987年第36號第38條修訂) 退休金(增加)條例 - SECT 7 修訂附表的權力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3號第3條 立法會可藉決議修訂附表1。 (由1993年第3號第59條修訂;由1999年第63號第3條修訂) 退休金(增加)條例 - SECT 7 修訂附表的權力 VerDate:30/06/1997 立法局可藉決議修訂附表1。 (由1993年第3號第59條修訂) 退休金(增加)條例 - SCHEDULE 1 VerDate:30/06/1997 [第2條] 《輔助隊薪酬及津貼條例》(第254章) (由1997年第20號第22條增補) 《退休金條例》(第89章) 《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 (由1987年第36號第38條增補。由1997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 《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 (由1988年第85號第56條增補。由1997年第219號法律公告修訂) 《1932年警隊條例》*(1932年第37號) 《1954年警務人員(特別情況)退休金條例》@(1954年第21號) 《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第79章) (由1977年第75號第27條增補。由1993年第3號第60條修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1932年警隊條例》”乃“Police Force Ordinance 1932”之譯名。 @ “《1954年警務人員(特別情況)退休金條例》”乃“Police Officers (Special Cases) Pensions Ordinance 1954”之譯名。 退休金(增加)條例 - SCHEDULE 2 VerDate:30/06/1997 [第4條] 第I部 適用於根據1965年3月31日當日或之前 有效薪金計算的基本退休金 1. 應於1968年3月31日支付的基本退休金,加上應於該日期支付的任何退休金增加額,可作出8%的增加。 2. 根據第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5%的增加。 3. 根據第2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4%的增加。 4. 根據第3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7%的增加。 5. 根據第4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6. 根據第5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7. 根據第6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8. 根據第7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9. 根據第8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10. 根據第9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1. 根據第10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5%的增加。 12. 根據第1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13. 根據第12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5%的增加。 14. 根據第13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4%的增加。 15. 根據第14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2%的增加。 16. 根據第15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17. 根據第16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18. 根據第17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9. 根據第18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20. 根據第19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21. 根據第20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22. 根據第2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23. 根據第22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24. 根據第23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25. 根據第24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II部 適用於根據1965年4月1日至1968年3月31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天)有效薪金計算的基本退休金 1. 應於1969年3月31日支付的基本退休金,加上應於該日期支付的任何退休金增加額,可作出5%的增加。 2. 根據第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4%的增加。 3. 根據第2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7%的增加。 4. 根據第3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5. 根據第4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6. 根據第5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7. 根據第6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8. 根據第7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9. 根據第8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0. 根據第9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5%的增加。 11. 根據第10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12. 根據第1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5%的增加。 13. 根據第12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4%的增加。 14. 根據第13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2%的增加。 15. 根據第14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16. 根據第15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17. 根據第16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8. 根據第17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19. 根據第18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20. 根據第19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21. 根據第20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22. 根據第2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23. 根據第22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24. 根據第23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III部 適用於根據1968年4月1日至1969年3月31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天)有效薪金計算的基本退休金 1. 基本退休金可作出5%的增加。 2. 根據第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4%的增加。 3. 根據第2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7%的增加。 4. 根據第3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5. 根據第4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6. 根據第5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7. 根據第6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8. 根據第7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9. 根據第8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0. 根據第9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5%的增加。 11. 根據第10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12. 根據第1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5%的增加。 13. 根據第12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4%的增加。 14. 根據第13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2%的增加。 15. 根據第14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16. 根據第15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17. 根據第16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8. 根據第17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19. 根據第18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20. 根據第19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21. 根據第20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22. 根據第2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23. 根據第22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24. 根據第23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IV部 適用於根據1969年4月1日至1970年3月31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天)有效薪金計算的基本退休金 1. 基本退休金可作出4%的增加。 2. 根據第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7%的增加。 3. 根據第2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4. 根據第3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5. 根據第4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6. 根據第5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7. 根據第6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8. 根據第7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9. 根據第8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5%的增加。 10. 根據第9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11. 根據第10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5%的增加。 12. 根據第1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4%的增加。 13. 根據第12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2%的增加。 14. 根據第13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15. 根據第14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16. 根據第15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7. 根據第16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18. 根據第17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19. 根據第18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20. 根據第19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21. 根據第20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22. 根據第2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23. 根據第22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V部 適用於根據1970年4月1日至1971年3月31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天)有效薪金計算的基本退休金 1. 基本退休金可作出7%的增加。 2. 根據第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3. 根據第2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4. 根據第3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5. 根據第4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6. 根據第5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7. 根據第6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8. 根據第7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5%的增加。 9. 根據第8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10. 根據第9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5%的增加。 11. 根據第10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4%的增加。 12. 根據第1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2%的增加。 13. 根據第12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14. 根據第13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15. 根據第14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6. 根據第15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17. 根據第16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18. 根據第17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9. 根據第18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20. 根據第19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21. 根據第20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22. 根據第2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VI部 適用於根據1971年4月1日至1972年3月31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天)有效薪金計算的基本退休金 1. 基本退休金可作出3%的增加。 2. 根據第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3. 根據第2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4. 根據第3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5. 根據第4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6. 根據第5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7. 根據第6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5%的增加。 8. 根據第7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9. 根據第8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5%的增加。 10. 根據第9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4%的增加。 11. 根據第10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2%的增加。 12. 根據第1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13. 根據第12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14. 根據第13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5. 根據第14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16. 根據第15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17. 根據第16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8. 根據第17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19. 根據第18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20. 根據第19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21. 根據第20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VII部 適用於根據1972年4月1日至1973年3月31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天)有效薪金計算的基本退休金 1. 基本退休金可作出8%的增加。 2. 根據第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3. 根據第2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4. 根據第3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5. 根據第4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6. 根據第5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5%的增加。 7. 根據第6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8. 根據第7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5%的增加。 9. 根據第8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4%的增加。 10. 根據第9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2%的增加。 11. 根據第10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12. 根據第1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13. 根據第12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4. 根據第13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15. 根據第14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16. 根據第15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7. 根據第16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18. 根據第17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19. 根據第18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20. 根據第19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VIII部 適用於根據1973年4月1日至1974年3月31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天)有效薪金計算的基本退休金 1. 基本退休金可作出8%的增加。 2. 根據第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3. 根據第2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4. 根據第3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5. 根據第4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5%的增加。 6. 根據第5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7. 根據第6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5%的增加。 8. 根據第7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4%的增加。 9. 根據第8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2%的增加。 10. 根據第9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11. 根據第10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12. 根據第1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3. 根據第12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14. 根據第13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15. 根據第14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6. 根據第15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17. 根據第16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18. 根據第17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19. 根據第18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IX部 適用於根據1974年4月1日至1976年6月30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天)有效薪金計算的基本退休金 1. 基本退休金可作出11%的增加。 2. 根據第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3. 根據第2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5%的增加。 4. 根據第3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5. 根據第4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5%的增加。 6. 根據第5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4%的增加。 7. 根據第6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2%的增加。 8. 根據第7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9. 根據第8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10. 根據第9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1. 根據第10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12. 根據第1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13. 根據第12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4. 根據第13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15. 根據第14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16. 根據第15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17. 根據第16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X部 適用於根據1976年7月1日至1977年6月30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天)有效薪金計算的基本退休金 1. 基本退休金可作出6%的增加。 2. 根據第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5%的增加。 3. 根據第2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4. 根據第3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5%的增加。 5. 根據第4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4%的增加。 6. 根據第5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2%的增加。 7. 根據第6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8. 根據第7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9. 根據第8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0. 根據第9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11. 根據第10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12. 根據第1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3. 根據第12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14. 根據第13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15. 根據第14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16. 根據第15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XI部 適用於根據1977年7月1日至1978年6月30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天)有效薪金計算的基本退休金 1. 基本退休金可作出5%的增加。 2. 根據第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3. 根據第2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5%的增加。 4. 根據第3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4%的增加。 5. 根據第4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2%的增加。 6. 根據第5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7. 根據第6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8. 根據第7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9. 根據第8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10. 根據第9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11. 根據第10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2. 根據第1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13. 根據第12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14. 根據第13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15. 根據第14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XII部 適用於根據1978年7月1日至1979年6月30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天)有效薪金計算的基本退休金 1. 基本退休金可作出8%的增加。 2. 根據第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5%的增加。 3. 根據第2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4%的增加。 4. 根據第3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2%的增加。 5. 根據第4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6. 根據第5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7. 根據第6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8. 根據第7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9. 根據第8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10. 根據第9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1. 根據第10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12. 根據第1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13. 根據第12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14. 根據第13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XIII部 適用於根據1979年7月1日至1980年6月30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天)有效薪金計算的基本退休金 1. 基本退休金可作出15%的增加。 2. 根據第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4%的增加。 3. 根據第2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2%的增加。 4. 根據第3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5. 根據第4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6. 根據第5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7. 根據第6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8. 根據第7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9. 根據第8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0. 根據第9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11. 根據第10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12. 根據第1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13. 根據第12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XIV部 適用於根據1980年7月1日至1981年6月30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天)有效薪金計算的基本退休金 1. 基本退休金可作出14%的增加。 2. 根據第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2%的增加。 3. 根據第2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4. 根據第3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5. 根據第4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6. 根據第5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7. 根據第6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8. 根據第7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9. 根據第8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10. 根據第9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11. 根據第10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12. 根據第1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XV部 適用於根據1981年7月1日至1982年3月31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天)有效薪金計算的基本退休金 1. 基本退休金可作出12%的增加。 2. 根據第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3. 根據第2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4. 根據第3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5. 根據第4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6. 根據第5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7. 根據第6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8. 根據第7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9. 根據第8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10. 根據第9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11. 根據第10 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XVI部 適用於根據1982年4月1日至1983年3月31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天)有效薪金計算的基本退休金 1. 基本退休金可作出9%的增加。 2. 根據第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3. 根據第2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4. 根據第3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5. 根據第4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6. 根據第5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7. 根據第6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8. 根據第7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9. 根據第8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10. 根據第9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XVII部 適用於根據1983年4月1日至1984年3月31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天)有效薪金計算的基本退休金 1. 基本退休金可作出11%的增加。 2. 根據第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3. 根據第2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4. 根據第3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5. 根據第4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6. 根據第5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7. 根據第6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8. 根據第7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9. 根據第8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XVIII部 適用於根據1984年4月1日至1985年3月31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天)有效薪金計算的基本退休金 1. 基本退休金可作出6%的增加。 2. 根據第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3. 根據第2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4. 根據第3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5. 根據第4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6. 根據第5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7. 根據第6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8. 根據第7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XIX部 適用於根據1985年4月1日至1986年3月31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天)有效薪金計算的基本退休金 1. 基本退休金可作出3%的增加。 2. 根據第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3. 根據第2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4. 根據第3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5. 根據第4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6. 根據第5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7. 根據第6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XX部 適用於根據1986年4月1日至1987年3月31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天)有效薪金計算的基本退休金 1. 基本退休金可作出3%的增加。 2. 根據第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3. 根據第2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4. 根據第3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5. 根據第4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6. 根據第5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XXI部 適用於根據1987年4月1日至1988年3月31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天)有效薪金計算的基本退休金 1. 基本退休金可作出6%的增加。 2. 根據第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3. 根據第2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4. 根據第3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5. 根據第4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XXII部 適用於根據1988年4月1日至1989年3月31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天)有效薪金計算的基本退休金 1. 基本退休金可作出9%的增加。 2. 根據第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3. 根據第2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4. 根據第3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XXIII部 適用於根據1989年4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天)有效薪金計算的基本退休金 1. 基本退休金可作出10%的增加。 2. 根據第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3. 根據第2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XXIV部 適用於根據1990年4月1日至1991年3月31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天)有效薪金計算的基本退休金 1. 基本退休金可作出10.43%的增加。 2. 根據第1段作出的經調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XXV部 適用於根據1991年4月1日至1992年3月31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天)有效薪金計算的基本退休金 1. 基本退休金可作出11.54%的增加。 (附表2由1976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77年第184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78年第175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79年第189號法律公告修 訂;由1980年第215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81年第284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82年第159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83年第161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84年第116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85年第129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86年第119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87年第135號法律公告修訂;由 1988年第143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89年第14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0年第148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1年第191號法律公告修訂;由 1992年第149號法律公告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