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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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旅遊發展局條例 - SECT 9
發展局的組織及成員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發展局須由20名成員組成, 而該等成員須為由行政長官委任的 自然人。
(2) 在 該20名成員之中─
(a) 2名須為客運商;
(b) 2名須為旅館營運人;
(c) 1名須為持牌旅行代理商;
(d) 1名須為旅遊經營商;
(e) 1名須為零售商; 及
(f) 1名須為食肆營運人。
(3) 成員的 任期為連續3年, 或 行政長官在 委任時所決定的 較短期間。
(4) 行政長官可再度委任任期屆滿的 成員為成員。
(5) 發展局設有一名主席及一名副主席, 由行政長官從各成員中委出。
(6) 主席及副主席須保持成員的 身分才可出任其職位。
(7) 如主席因傷病而暫時無行為能力或 主席暫時不在 香港, 則副主席須在 有此情況期間署理主席的 職位。
(8) 如主席的 職位因主席根據第10條辭職或 遭免任而懸空, 或 因其他理由而懸空, 則副主席須在
新主席尚待委任期間署理主席的 職位。
(9) 如主席及副主席的 職位同時懸空, 則行政長官須委任一名成員在 以下期間署理主席的 職位─
(a) 在 主席因傷病而無行為能力或 主席不在 香港期間; 或
(b) 在 新主席尚待委任期間。 (由2001年第3號第11條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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