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幹事及副總幹事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在 符合第(3)款的 規定下, 發展局須委任─ (a) 1名總幹事; 及 (b) 1名或 多於1名副總幹事。 (2) 總幹事是發展局的 最高行政人員。 (3) 總幹事及副總幹事的 委任, 以及其薪酬及其他委任條款的 釐定, 均須經行政長官批准。 (由2001年第3號第10條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