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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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旅遊發展局條例 - SECT 7

發展局的一般權力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發展局可作出以下事情─

   (a)  取得、 承租、 購買、 持有、 租用、 享用及處置任何土地、 房產及屬任何種類的 其他財產;

   (b)  在 第14A條所列出的 對日後財務承擔的 限制的 規限下, 訂立任何合約;

   (c)  從事、 協辦、 推廣及提倡有助於更佳地貫徹發展局宗旨的 活動;

   (d)  在 財政司司長的 批准下, 將無須即時用於發展局的 款項作投資;

   (e)  在 財政司司長的 批准下並在 其所決定的 條件的 規限下, 藉作出所需的 保證而借入或 以其他方式籌集款項;

   (f)  為按照(e)段借入或 籌集款項而以發展局的 全部或 部分財產作出押記;

   (g)  就版權、 商標及其他知識產權提出申請;

   (h)  委任發展局認為為貫徹其宗旨而需要的 職員、 代理人或 承包商;

   (i)  將其權力及責任, 按發展局認為有利於有效率地進行及管理該局事務而轉授予總幹事、 副總幹事或 該局的
        其他僱員; 但該局作出的 轉授並不阻止該 局隨時行使已如此轉授的 權力或 履行已如此轉授的 責任;

   (j)  訂立、 更改或 撤銷任何合約、 協議、 諒解備忘錄或 義務或 接受由他人轉讓的 合約、 協議、 諒解備忘錄或
        義務;

   (k)  出版期刊、 小冊子或 其他書面材料, 以及製作或 贊助製作紀錄片及其他視聽材料, 並按發展局認為適合而在
        收費或 不收費的 情況下以售賣、 租借或 其他方式將其分發;

   (l)  在 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設立和維持辦事處;

   (m)  進行一切附帶於、 有助於或 旨在 利便於行使或 履行發展局的 權力或 責任及更佳地貫徹該局宗旨的 事情。
        (由2001年第3號第9條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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