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印章及其認證,以及藉印章簽立的文件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發展局須備有法團印章, 而使用印章蓋印須由以下的 人簽署認證─ (a) 主席, 或 由發展局為該目的 而一般地或 就個別情況而授權的 一名成員; 及 (b) 由發展局為該目的 而一般地或 就個別情況而授權的 任何其他人。 (2) 任何看來是以發展局印章妥為簽立的 文書, 均須收取為證據, 而除非相反證明成立, 否則須視為已如此簽立。 (由2001年第3號第7條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