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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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旅遊發展局條例 - SECT 5

發展局印章及其認證,以及藉印章簽立的文件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發展局須備有法團印章, 而使用印章蓋印須由以下的 人簽署認證─

   (a)  主席, 或 由發展局為該目的 而一般地或 就個別情況而授權的 一名成員; 及

   (b)  由發展局為該目的 而一般地或 就個別情況而授權的 任何其他人。

(2) 任何看來是以發展局印章妥為簽立的 文書, 均須收取為證據, 而除非相反證明成立, 否則須視為已如此簽立。
(由2001年第3號第7條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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