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發展局訂立規則的權力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發展局在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 批准下, 可藉規則訂明或 規定以下事項─ (由1999年第36號第3條修訂) (a) 召開發展局會議的 形式; (b) 規管發展局會議的 議事程序(包括會議法定人數); (c) -(e) (由2001年第3號第26條廢除) (f) 概括而言, 根據本條例行使發展局的 權力及履行發展局的 責任。 (由2001年第3號第26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