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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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旅遊發展局條例 - SECT 2
釋義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在 本條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主席”(Chairman) 指根據第9(5)條委任的 發展局主席,
亦指根據第9(7)條署理主席職位的 人; (由2001年第3號第4條增補)
“成員”(member) 指根據第9(1)條委任的 發展局成員;
(由2001年第3號第4條增補)
“協會”(Association) 指根據在 緊接《 2001年香港旅遊協會(修訂)條例》
(2001年第3號)第II部實施前有效的 第3條設立的 香港旅遊協 會; (由1974年第56號第3條修訂; 由2001年第3號第4條修訂)
“客運商”(passenger carrier) 指從事為進出香港的 乘客提供載運服務業務的 自然人; (由2001年第3號第4條增補)
“食肆營運人”(restaurant operator) 指經營、 開設、 管理或 以其他方式控制任何持牌食肆的 自然人; (由2001年第3號第4條增
補)
“持牌食肆”(licensed restaurant) 指《 食物業規例》 (第132章, 附屬法例)第31條所指的 並已根據該條領有牌照的 食肆;
(由 2001年第3號第4條增補)
“持牌旅行代理商”(licensed travel agent) 指從事根據《 旅行代理商條例》
(第218章)第11條領有牌照的 旅行代理商的 業務的 自然 人, 而“旅行代理商”(travel agent) 的 涵義與該條例中該詞的
涵義相同; (由2001年第3號第4條增補)
“持牌旅館”(licensed hotel) 指《 旅館業條例》 (第349章)第2條所指的 、
並已根據該條例第8條領有牌照或 已根據該條例第9條為其牌照續期 的 旅館; (由2001年第3號第4條增補)
“財政年度”(financial year) 指由4月1日起計的 12個月期間;
“旅遊經營商”(tour operator) 指任何在 香港經營業務的
自然人, 而該業務是包括為到訪香港的 旅客組織旅遊活動, 或 為他們提供導遊服務的 ; (由1982年第77號第2條增補。
由2001年第3號第4條修訂)
“旅館營運人”(hotel operator) 指經營、 開設、 管理或 以其他方式控制任何持牌旅館的 自然人;
(由2001年第3號第4條增補)
“副主席”(Deputy Chairman) 指根據第9(5)條委任的 發展局副主席; (由2001年第3號第4條增補)
“副總幹事”(Deputy Executive Director) 指根據第8(1)條委任的 發展局副總幹事; (由2001年第3號第4條增補)
“發展局”(Board)
指由第3(1)條設立的 香港旅遊發展局; (由2001年第3號第4條增補)
“零售商”(retailer) 指在 香港從事零售業務的 自然人;
(由2001年第3號第4條增補)
“總幹事”(Executive Director) 指根據第8(1)條委任的 發展局總幹事。 (由2001年第3號第4條增補)
(2) (由1998年第23號第2條廢除) (由1960年第24號第2條修訂; 由1998年第23號第2條修訂; 由2001年第3號第4條修訂)
“主席”(Chairman)
“成員”(member)
“協會”(Association)
“客運商”(passenger carrier)
“食肆營運人”(restaurant operator)
“持牌食肆”(licensed restaurant)
“持牌旅行代理商”(licensed travel agent), 而“旅行代理商”(travel agent)
“持牌旅館”(licensed
hotel)
“財政年度”(financial year)
“旅遊經營商”(tour operator)
“旅館營運人”(hotel operator)
“副主席”(Deputy Chairman)
“副總幹事”(Deputy Executive Director)
“發展局”(Board)
“零售商”(retailer)
“總幹事”(Executive Dire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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