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帳目及審計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發展局須備存妥善帳目及妥善帳目紀錄, 並須就每個財政年度擬備帳目報表。 (由2001年第3號第24條修訂) (2) 該等帳目每年須由行政長官委任的 核數師審計。 (3) 於任何財政年度的 帳目審計完成後, 須盡快將一份按照本條擬備的 帳目報表連同一份核數師就該報表或 該等帳目所作出的 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 上省覽。 (由1999年第36號第3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