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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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旅遊發展局條例 - SECT 17B

預算

(Past version on 18/06/2004).
(Past version on 01/04/2001).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有關《 立法會決議》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 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1) 在 每個財政年度中, 發展局須於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所指定的 日期前,
向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下一個財政年度的 工作計劃書及收支預算, 以供行政長官批准。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1年第3號第23條修訂; 由2004年第125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7年第130號 法律公告修訂)

(2) 發展局須在 其預算內列出所有收入來源及按以下各主要項目列出開支分配─ (由2001年第3號第23條修訂)

   (a)  員工薪酬(包括公積金福利、 醫療費用及其他附帶的 金錢福利的 備付款項);

   (b)  超逾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就任何一個細目所批准的 款額的 資本開支;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4年第125號法 律公告修訂; 由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

   (c)  經常開支(主要項目(a)所示的 開支除外)及資本開支(主要項目(b)所示的 資本開支除外);

   (d)  進行其工作計劃的 其他非經常開支, 並須於預算內顯示可在 該預算所關乎的 財政年度內運用的
        所有未分配結餘及盈餘。

(3) 每個主要開支項目須清楚顯示所有款項的 分配, 並須載有行政長官所規定的 詳情及資料。

(4) 凡在 一個項目下處理多項事宜, 則每項事宜均須分條列明及在 關乎相類開支細目的 獨立分目內顯示,
並須載有行政長官所規定的 詳情及資料。

(5) 發展局可無須行政長官批准而─ (由2001年第3號第23條修訂)

   (a)  從預算中所顯示的 未分配結餘或 盈餘(如有的 話)轉撥款項入任何主要開支項目, 或 從任何一個或
        多個主要開支項目轉撥款項入其他主要開支項 目, 但轉撥的 款額或 總額不得超逾獲轉撥款項的
        主要項目所獲批准款額的 20%; 及

   (b)  在 同一主要開支項目內從任何分目轉撥一筆或 多筆款項入其他分目, 並無任何限制。

(6) 除第(5)(a)款所獲准的 情況外, 發展局如未經行政長官批准, 不得將任何款項轉撥入任何主要開支項目內。
(由2001年第3號第 23條修訂)

(7) 發展局只可支用任何主要開支項目或 分目內經行政長官批准的 款項(並未轉撥入其他主要項目或
分目者)以及根據第(5)款轉撥入該主要開支項 目或 分目內的 款項。 (由2001年第3號第23條修訂)

(8) 直至第(2)款實施前, 發展局須在 其預算內列出所有收入來源及經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批准的 各主要項目的
開支分配情況。 (由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1年第3號第23條修訂; 由2004年第125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89年第58號第4條增補。 由1999年第36號第3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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