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委出委員會的權力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 發展局可不時委出其認為有需要的 委員會, 以確保有效履行該局的 職能, 並可將該局的 任何權力及責任轉授予任何此等 委員會。 (2) 任何人即使並非發展局的 成員, 仍可獲委任為此等委員會的 成員。 (3) 根據第(1)款作出的 轉授並不阻止發展局行使或 履行已轉授的 權力或 責任。 (由2001年第3號第21條增補) (由2001年第3號第21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