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發出指示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認為為公眾利益而有需要, 可就發展局根據本條例行使其權力及履行其責任的 事宜, 向發展局發出書面指示, 而發展局須 遵從該等指示。 (由2001年第3號第20條修訂) (2) 該等指示不得抵觸本條例的 任何條文。 (由1979年第71號第4條增補。 由1999年第36號第3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