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香港旅遊發展局條例 - SECT 14A
日後財務承擔的限制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在 任何財政年度內, 如發展局擬訂立任何合約, 而根據該合約連同所有其他先前訂立的 合約所涉及的 開支,
相當可能會令發展局在 其後任何的 一個財政年度, 在 其根據第 17B條所指明的 主要開支項目下的 開支款額或 總額,
超逾行政長官就該合約訂立時的 財政年度就相同的 主要開支項目根據第17B條所批准的 開支預算款額(並未由發展
局轉撥入其他主要項目者)加上在 該財政年度內發展局轉撥入該項目的 其他款額(在 該財政年度的 預算中, 由未分配的
餘額或 盈餘撥入的 款額除外)的 總和, 則發展局如未 經行政長官批准, 不得訂立該合約。 (由1989年第58號第2條增補。
由1999年第36號第3條修訂; 由2001年第3號第17條修訂)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