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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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機場(障礙管制)條例

- 第301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有關建築物高度的命令
   4.      不得在違反根據第3條作出的命令下建立建築物
   5.      民航處處長可指明拆卸建築物或減低建築物高度的日期
   6.      民航處處長可要求在建築物上設置標記及燈光
   7.      局長可下令設置標記、燈光及燈標
   8.      使用隱顯燈光的限制
   9.      禁止燈光的權力
   10.     民航處處長可禁止向天空暴露某類燈光
   11.     緊急熄滅向天空暴露的燈光
   12.     為熄滅燈光而進入處所的權力
   13.     屋宇署署長獲賦予權力進行工程
   14.     屋宇署署長及民航處處長進入的權力
   14A.    移走妨礙燈光或燈標的樹木
   15.     有關須拆卸或減低高度的建築物的封閉令
   16.     屋宇署署長追討工程費用
   17.     政府支付工程費用
   18.     公職的法律責任的限制
   19.     命令與通知的送達
   20.     罪行
   21.     補償的權利
   22.     土地處置時補償權利的轉移
   23.     提出申索的時間與方式和申索的清償
   24.     評估補償的規則
   25.     爭議由土地審裁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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