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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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法律程序條例 - SECT 9
就根據特權或法定權力作出的事情的保留條文
(1) 本條例第II部並不終絕或 削減假若本條例不曾通過時本可憑藉官方特權而行使的 任何權力或 權限, 或 任何法規或
成文法則賦予官方或 總督的 權力 或 權限, 尤其是第II部並不終絕或 削減官方(不論戰爭時或 和平時)為保衞領土, 或
為香港的 女皇陛下政府或 聯合王國女皇陛下政府的 武裝部隊的 訓練或 維持效率所可行 使的 權力或 權限。
(2) 凡在 根據本條例進行的 法律程序中, 就行使官方特權時任何事情是妥為作出或 妥為不作出的
問題而作裁定乃具關鍵性者, 總督如信納該作為或 不作 為是達致第(1)款所述任何目的 所需的 ,
則可發出證明書證明該作為或 不作為是達致該目的 所需的 ; 而證明書在 該等法律程序中就如此證明的
事宜而言屬不可推翻者。 [比照 1947 c. 44 s. 11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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