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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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法律程序條例 - SECT 5
關於工業財產的條文
(1) 凡在 本條例生效日期後, 如官方的 任何受僱人或 代理人侵犯一項專利, 或 侵犯一個註冊商標, 或 侵犯任何版權,
或 侵犯任何註冊外觀設計, 而有關 的 侵犯行為是獲得官方授權進行的 , 則在 符合本條例的 條文下,
就此項侵犯行為而提出的 民事法律程序可針對官方進行。
(2) 第(1)款或 本條例任何其他條文並不影響官方根據《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522章)第36至40條而具有的 權力。 (由1979年
第25號第12條修訂; 由1997年第256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7年第52號第162條修訂)
(3) 除本條明文規定者外, 不得憑藉本條例就侵犯一項專利、 侵犯一個註冊商標、 或 侵犯本條第(1)款所述的 任何版權或
註冊外觀設計而針對官方進 行法律程序。
(由1997年第64號第94條修訂) [比照 1947 c. 44 s. 3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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