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起訴官方的權利 第II部 實體法 任何人如在 本條例生效日期後有某項針對官方提出的 申索, 而假若本條例不曾通過, 該項申索本可在 經總督同意後根據最高法院規則而強制執行, 或 本可透過任何因本條例 而在 香港停止生效的 法規所規定的 法律程序而強制執行, 或 本可透過任何由本條例廢除的 成文法則而強制執行, 則在 符合本條例條文的 規定下, 即有當然的 權利, 可按照本 條例的 條文採取針對官方的 法律程序以強制執行該項申索, 無須總督的 同意。 [比照 1947 c. 44 s. 1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