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某些法定條文對官方的適用範圍 (1) 本條例並不損害官方利用任何法規或 成文法則的 條文, 即使在 有關條文中並無提及官方亦然; 現宣布在 任何針對官方提出的 民事法律程序中, 假若 其為子民與子民之間的 法律程序, 即有任何法規或 成文法則的 條文是被告人可在 該等法律程序中完全或 部分倚賴作為答辯或 以其他方式倚賴的 , 則除有相反的 明文規定外, 官方可如此倚賴該等條文。 (2) 《 最高法院規則》 (第4章, 附屬法例)第44A號命令第1條規則(授權法院在 某些情況下命令即將離開法院司法管轄範圍的 被告人提交保 證)在 經過必需的 變通後, 適用於由官方在 最高法院提出的 民事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