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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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法律程序條例 - SECT 24
文件透露
第V部
雜項及補充條文
(1) 在 符合並按照法院規則的 情況下─
(a) 在 以官方作為一方的 最高法院或 地方法院的 任何民事法律程序中,
法院可規定官方透露文件和交出文件以供查閱; 及
(b) 在 前述的 法律程序中, 法院可規定官方回答質詢: 但本條並不損害以披露文件或
回答問題會危害公眾利益為理由而授權或 規定不交出文件或 不回答問題的 任何法律規則。 法院根據(b)段賦予的
權力而作出的 任何命令, 須指示有關質詢由官方人員中何人回答。
(2) 在 不損害第(1)款但書的 原則下, 任何為施行本條而訂立的 規則須確保在 總督認為披露某份文件的 存在
會危害公眾利益時, 該份文件的 存在 不會 被披露。 [比照 1947 c. 44 s. 28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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