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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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法律程序條例 - SECT 20
債項、損害賠償及訟費的利息
第IV部
判決及執行
(1) 任何關於支付子民與子民之間的 法律程序的 判定債項利息的 法律的 條文, 均適用於欠官方的 或 官方欠的
判定債項。
(2) 凡在 最高法院中判給官方訟費或 判定官方須支付訟費, 則除法院另有命令外, 須就該訟費支付利息;
任何如此須支付的 利息, 其利率與欠官方或 官 方欠的 判定債項所須付的 利息的 利率相同。
(3) 任何授權任何紀錄法庭就損害賠償及債項判給利息的 法律的 條文, 均適用於由官方提出或 針對官方提出的
法律程序中作出的 判決。
(4) 本條就於本條例生效日期當日待決的 以及於該日期後提起的 法律程序而言均適用。 [比照 1947 c. 44 s. 24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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