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未成年的人所立的遺囑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由未屆成年的 人所立的 遺囑均屬無效。 (2) 已婚者、 實際服役於海軍、 陸軍或 空軍的 人員及海上的 船員或 海員即使未屆成年, 均可訂立有效的 遺囑, 亦可有效地撤銷遺囑。 [比照 1837 c. 26 s. 7 U.K.; 比照 1918 c. 58 U.K.] (3) 在 本條中, “已婚者”(married person) 指《 已婚者地位條例》 (第182章)所指的 婚姻任何一方。 (由1995年第56號第3條代替) “已婚者”(married per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