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形式的一般規則 第III部 關於遺囑處置的 法律上衝突 遺囑的 簽立如符合該遺囑簽立之地的 領域所施行的 本土法律, 或 符合在 該遺囑簽立時或 立遺囑人去世時該立遺囑人以其為居籍或 慣常居住的 領域的 本土法律, 或 符合在 上述 簽立時或 立遺囑人去世時立遺囑人是其國民的 國家所施行的 本土法律, 即視為正式簽立。 (由1995年第56號第11條修訂) [比照 1963 c. 44 s. 1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