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饋贈予受贈人的效果的推定 立遺囑人如將其財產遺贈予受贈人, 而在 提法上是將該財產的 絕對權益給予該受贈人, 但立遺囑人看來又藉同一份文書, 將同一財產的 權益給予其他任何人, 則除非能顯示 出有相反的 意願, 否則須推定立遺囑人對該受贈人的 饋贈屬絕對的 饋贈, 而不管立遺囑人看來亦對其他人作出饋贈。 (由1995年第56號第8條增補) [比照 1982 c. 53 s. 22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