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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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條例 - SECT 10
對見證人及其配偶的饋贈無效
(1) 任何人如見證遺囑的 簽立, 而該遺囑對該人或 其配偶作出任何財產的 處置或 作出對任何財產有影響的 處置(押記或
償債的 指示除外), 則該項處置 中凡有關該名見證遺囑簽立的 人、 其配偶或 根據該人或 其配偶的 權利而提出要求者的
部分, 均屬無效。
(2) 遺囑上儘管有該項處置, 見證的 人仍獲接受為見證人, 以證明遺囑的 簽立, 或 證明該遺囑具備或 不具備效力。
(3) 為第(1)款的 施行, 獲得該款所述的 處置的 任何人或 其配偶, 如為遺囑作見證, 而該遺囑沒有其見證或
任何這些人的 見證亦已屬妥為簽立, 則該 人所作的 見證須不予理會。 [比照 1968 c. 28 s. 1 U.K.] [比照 1837 c. 26 s. 15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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