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遺囑條例

- 第30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所有財產可藉遺囑處置
   4.      未成年的人所立的遺囑
   5.      遺囑的簽署及見證
   6.      特別遺囑
   7.      藉遺囑指定受益
   8.      無須公布遺囑
   9.      遺囑不因見證人沒有資格而無效
   10.     對見證人及其配偶的饋贈無效
   11.     遺囑如述明以產業抵押債務,見證的債權人可獲接受為見證人
   12.     遺囑執行人可獲接受為見證人
   13.     撤銷遺囑的方式
   14.     除某些情況外,遺囑可因婚姻而撤銷
   15.     解除或廢止婚姻的影響
   16.     更改已簽立的遺囑
   17.     已撤銷的遺囑除非重新簽立或加入遺囑更改附件否則不能恢復效力
   18.     其後的財產轉易或其他作為不阻止遺囑的實行
   19.     遺囑由立遺囑人去世時起生效
   20.     土地的一般處置包括租借地的處置
   21.     財產的一般處置包括立遺囑人有一般權力指定受益的財產的處置
   22.     “死後無嗣”等的意義
   23.     對在該立遺囑人去世時遺下仍然在生的後嗣的子女或後嗣的饋贈
   23A.    更正
   23B.    遺囑的解釋─在證據方面的一般規定
   23C.    有關饋贈予受贈人的效果的推定
   23D.    國際遺囑的形式
   23E.    程序
   24.     有效形式的一般規則
   25.     附加規則
   26.     若干規定視為形式上的規定
   27.     遺囑的解釋
   28.     領域或國家如施行兩種或兩種以上法律體系時的應用
   29.     決定遺囑的簽立是否符合某條法律
   30.     適用範圍
           SCHEDULE

[ Note: This table has been automatically generated and may be incomplete. ]



[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