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3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審訊所需的陪審員人數
4. 資格及無行為能力
4A. 資料的提供
5. 豁免出任陪審員
6. 欠缺資格可作反對陪審員人選的理由但並非使審訊無效的理由
7. 陪審員的臨時名單
8. (由1995年第13號第6條廢除)
9. 陪審員名單的確定
10. 陪審員名單的刊登及生效
11. 對已確定的陪審員名單作出增補的權力
12. 從陪審團名單內剔除的權力
13. 陪審員小組的組成
14. (由1995年第13號第12條廢除)
15. 民事訴訟的陪審團
16. 組成小組時略去某些人的姓名
17. 陪審員的傳召
18. 編訂被傳召的陪審員名單
19. (由1995年第13號第15條廢除)
20. 法官在陪審團組成方面的特別權力
21. 抽籤決定陪審團人選
22. 將陪審團集中在一起
23. 為新案件選任新陪審團
24. 多數裁決
25. 陪審員去世或被解除職責
26. 宣布裁決的方式
27. 陪審團在裁決上意見不一致
28. 法庭豁免陪審員的權力
29. 被控人反對陪審員人選
30. 補缺陪審員
31. 陪審員獲發的津貼
32. 陪審員因缺席等而被罰款
33. 對因僱員擔任陪審員而歧視僱員的僱主的處罰
34. 徵收罰款
35. 由陪審團檢查財產
36. 非基督教徒陪審員以聲明代替宗教式宣誓
37.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38. 規則
SCHED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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