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宿費用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如在 任何核准院舍的 院長批准下, 在 該院舍居住的 受感化者根據僱傭合約或 學徒訓練合約在 院舍外受僱工作, 並獲付工資, 則院長可規定該受感化者繳付他在 院舍的 食宿費 用, 費用由首席感化主任在 取得財政司司長批准後決定。 (由1967年第23號第2條增補。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