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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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自新條例 - SCHEDULE 附表
(Past version on 04/06/1999).
(Past version on 12/03/1999).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9條]
訂明的 職位
第1部
公職 (由1996年第10號第8條代替)
1. 司法職位。
2. 香港警務處或 香港輔助警察隊中的 警務人員職位。 (由1999年第15號第3條修訂; 由1999年第140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
1999年第58號第8條修訂)
3. 由按一般紀律人員薪級表受薪的 人出任的 懲教署職位。 (由1999年第140號法律公告代替)
4. 根據《 罪犯感化條例》 (第298章)第9條委任人選擔任的 首席感化主任或 感化主任職位。
5. 《 香港海關條例》 (第342章)附表1所述的 香港海關職位。
6. 《 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331章)附表所述的 入境事務隊職位。 (由1997年第80號第104條修訂; 由1997年第363號法律公告
修訂)
7. 正由或 將由薪俸在 總薪級表第27薪點或 以上的 人員出任的 職位。 (由1996年第10號第8條修訂)
8. 正由或 將由薪俸屬首長薪級或 首長(司法人員/律政人員)薪級的 人員出任的 職位。
9. 在 消防處擔任《 消防條例》 (第95章)附表6所列職級的 人。
10. 廉政公署首長級人員或 廉政主任職系人員擔任的 職位, 或 廉政公署執行處的 職位。 (由1996年第10號第8條增補)
11. 正由香港金融管理局的 行政、 專業、 管理、 技術或 秘書職系人員出任的 職位。 (由1996年第10號第8條增補)
12. 保險業監察主任職系人員(包括保險業監理專員及助理保險業監理專員)或 保險業監理處秘書職系人員擔任的 職位。
(由1996年第 10號第8條增補)
13. 正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的 行政、 專業、 管理、 技術、 查察或 秘書職系人員出任的 職位。
(由1998年第4號第11條增補)
14. 《 政府飛行服務隊(一般)規例》 (第322章, 附屬法例)附表1所述的 高級隊員或 普通隊員職位。
(由1999年第140號法律公告增 補)
第2部
其他職位
1. 正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 行政人員(包括執行董事)或 秘書職系的 人員出任的 職位。
(第2部由1996年第10號第8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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