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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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自新條例 - SECT 1A
釋義
在 本條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汽車”(motor vehicle) 指任何經建造以供在 道路上使用或 經改裝以供在 道路上使用的
由機械驅動的 車輛, 並包括任何經建造以供在 鐵路或 電車軌道上 使用的 車輛;
“寄養父母”(foster parent)
指由社會福利署的 中央寄養服務課或 非政府的 福利組織所招募的 以自願和不收費的 性質向兒童提供暫時照顧的 人;
“職業司機”(vocational driver), 就任何汽車而言, 指為謀生而掌管或 協助控制該汽車的 任何人, 並包括私人房車司機。
(由1996年第10號第2條增補)
“汽車”(motor vehicle)
“寄養父母”(foster parent)
“職業司機”(vocational dr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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